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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矿业大学原副校长缪协兴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缪协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缪协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协兴利用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课题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业务承揽、学校招生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49万元。2007年至2016年,缪协兴利用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02.79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协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缪协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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