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五矿原董事长何文波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权益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后,对该制度作出调整修订。使其既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投资收益。
据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归零后,为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方案》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一次性确定。随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何文波在提案中说,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一是存在对国家权益的体现不准确的问题。与土地资源不同,出让矿业权是出让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一种排他性的机会,又称用益物权。在进入矿产开发之前矿业权人并没有动用地下的矿产资源,没有涉及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在矿业权竞争出让过程中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可以竞价出让,但这种竞价不应与资源储量和矿产品价格挂钩。
二是现行的出让收益制度容易被理解成矿业权价款制度的扩大化。矿业权价款制度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收取的费用,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依据35号文件,企业在以招拍挂形式取得矿业权后,在勘查开发过程中使用社会资金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矿种目前仍需缴纳出让收益。这实际上侵占了社会资本权益,使投资人权益失去保障。因此,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与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在出让收益的评估应该有所区别。
在谈到权益金制度改革对行业造成的影响时,何文波说,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大幅度提升勘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升。
一是资源税和权益金制度改革推高了企业负担,造成企业储备资产下降,接续投资乏力。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中,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改革后的资源税税率包含旧税率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在2013年至2015年矿产品价格低迷时期,按照税负平移的处置方式,设置税率高于全周期内矿产品市场的税费水平。加之部分省份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实际增加矿山企业税金负担。这一后果使得许多企业巨额投资勘查后发现的矿床变得没有经济价值,产生大量“呆矿”,压缩企业融资能力,导致后续投资下降。例如,改革后的黄金矿山吨矿总成本增加12.6%,造成3000吨黄金成为“呆矿”,资产价值近8000亿元。
二是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大幅度向地方倾斜,造成落实国家政策走样,进一步推高矿山企业负担。权益金制度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分配的比例为2∶8(资源税为地税,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为4∶6),同时中央一级政府只规定了税金率的征收区间范围,地方政府在落实税金率中较为普遍采用“避低就高”原则。同时,同一矿种税金率基本相同,做到了“一视同仁”,忽视了资源的自然禀赋和生产中应尊重的自然规律。此外,一些省份在发布新政策时,追溯期长,个别省份长达11年之久,违反惯例。
三是现行出让金制度,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成为矿业企业的沉重包袱,已成为困扰矿山企业的一大经济因素,与现在中央为企业减负的政策相违背,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采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