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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自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来,到目前我国共授予27位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共计奖励了科技成果5280项,其中自然奖563项、发明奖813项、进步奖3904项,涉及授予47183人(次)自然、发明、进步三大奖;授予92人和2个国际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科技奖励自设立以来,与时俱进,是一个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先后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4年8月,国务院发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同时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7年1月,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文化大革命期间,科技奖励工作停顿。
1978年3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会上为7657项科技成果、820个先进集体和1184名先进个人举行颁奖活动,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7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1979年开始颁发国家技术发明奖。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0年5月国家科委成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并通过了《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1982年开始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奖。1982年3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条件、奖金等作了规定。条例同时还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级。1985年开始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组织评审和日常办事机构。1987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以奖励为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当年7月国家科委正式公布《国家星火奖励办法》。1989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范围扩大到港、澳地区。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委决定从1993年起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星火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获奖证书上,统一加盖国家科委印章。
1995年12月,国家科委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调整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将“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并为一个评审委员会,并采用“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两级”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大奖项,奠定了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
1999年5月,国务院第265号令,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条例》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项设置、奖励力度、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加强了对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种科技奖励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将其中的三大奖数量从原来每年800多项减至不超过400项,并调整国家科技奖奖金标准。在获奖证书上,统一加盖国务院印章。同年12月,科学技术部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对奖项设置进行再次调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特等奖。2012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科学技术部将科技奖励改革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修订了三大奖的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创新质量,根据不同奖项特点设计了评价侧重点,在指标中更加突出鼓励原始创新,并建立了推荐工作质量体系。为确保奖励质量,逐渐建立了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为加强监督,要求申报项目在单位公示等。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实行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要求、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等。
实际上,历年来的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无不围绕提高国家科技奖励质量而为。统计显示,通过不断的改革调整,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大奖”的总数逐步减少,三大奖比例分别从过去的10%、15%、75%调整为15%、25%、60%,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其中,科技进步奖减少超过100余项,减幅近40%。2017年规定,三大奖奖励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主编李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