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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8-28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并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做出全面系统的部署安排。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安排,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对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能同步辐射光源(HEPS)储存环。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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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以科技现代化有效支撑起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不仅是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而且是现代化的主要驱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科技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这个“支撑”的内涵极为丰富,既揭示了科技现代化的先导作用,又揭示了其引领作用,还说明了其保障作用。科技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支撑地位,要求我们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可以说,中国式现代化每推进一步,对科技现代化的要求就更深一步,而科技现代化每前进一步,又内在地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只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才能发挥出以科技现代化有效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建成科技强国宏伟目标,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梦想,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之殚精竭虑、不懈奋斗。现在,历史的接力棒已经交到了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四个现代化”成为党带领人民朝着现代化进发的时代强音,科技现代化不仅是“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推动“四个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新时代以来,建设科技强国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距离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只有11年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实现这么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广大科技人员以只争朝夕的干劲发愤图强,而且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建立与科技创新内在规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最大程度调动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释放科技创新无限潜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出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等一揽子改革措施,就是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科技强国目标提供更好制度环境。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维系新质生产力的主要力量,而与科技创新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必然构成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素。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能够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形成合力,不断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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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建构具有统领性的科技管理体系,可以提升科技创新的效率和水平,提升科研工作的组织化、协同化程度。必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统筹和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布局,强化央地协同联动。深化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


优化完善科技创新布局,着力解决科技资源分散、重复等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如何优化科技创新布局做出明确安排,强调“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作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与规范作用,促使科技资源配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重视提升综合科技实力,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驱动力,加快形成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


加强经费统筹管理,深化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完善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提出“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等一系列新招、实招,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今后应全面加强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经费的统筹及其绩效管理,逐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建立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信任机制。通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提高财政支持比重,健全鼓励基础研究、交叉前沿、重点领域研究的体制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支持攻关突破一批短板弱项技术以及重点产业链,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保障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快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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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健全科学分类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深化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改革需要从多维度进行构建。首先,细化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岗位类型、所属领域的需求,针对各类人才制定科学合理又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摒弃简单以论文相关指标和期刊影响因子作为判断直接依据,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协同评价及其影响和贡献度。其次,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形成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用人单位评价、创新主体自主评价和第三方独立开放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明确不同类型评价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责,坚持“谁用谁评价”的原则,赋予用人单位更大自主评价权。再次,科学使用科技人才评价结果。建立动态跟踪评价和反馈机制,把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促进人才评价与人才识别、培养、使用、激励环节的有效衔接,帮助科技人才形成自我成长的内在机制。


不断完善奖励、分配、赋权等激励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等一系列举措,明确了进一步推进科技奖励、分配和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贯彻落实这些改革举措,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发力:一是在科技奖励方面,坚持公正性和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重点奖励那些对科技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二是在收入分配方面,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根据薪酬管理需要和实际,优化和规范分配制度,强化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在科技成果赋权方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简化职务科技成果确权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机制、健全成果转化收益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与服务制度,畅通从赋权到产业化的通道,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机制保障与制度支撑。


持续营造释放科技创新活力的良好环境。应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战略思路,持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首先,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要向用人主体授权,积极为人才松绑,以创新和完善人才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为突破,建立和完善一套有利于优秀拔尖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提升团队整体创新能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其次,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减轻科研人员的不合理负担,形成一种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文化氛围,满足科创人员在生活、心理、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最后,营造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化科研环境。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积极对接国际创新资源,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与国际先进科技力量的合作与交流,在开放合作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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