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常识汇总
发布时间:2024-07-13
抓源头治理、抓过程管控、抓结果导向、抓科技支撑、抓全员责任。2、关于矿山安全管理体系机制总体要求“213440”: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抓手、以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以检查考核奖惩为手段、以落实“四规”要求为标准、以推动矿山“四化”建设为助力、以实现“两个根本”为遵循、以实现“零工亡”为目标。风险自我管控机制、问题隐患自查自改机制、制度体系保障机制、严格高效的检查督导机制、严管厚爱的考核奖惩机制、体系建设的动态调整机制。7、监管执法“三必须”是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处罚、一般隐患逾期不整改到位必须处罚、同一问题反复出现屡教不改必须处罚。8、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瞒报事故“三坚决”指:出现瞒报事故要坚决实行长时间停产整顿、要坚决列入应急系统的失信名单、要坚决实行行刑衔接。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八条:① 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② 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③ 重拳出击“打非治违”;④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⑤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⑥ 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⑦ 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⑧ 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10、2024 年非煤矿山抓好安全生产五项重点工作:①要坚决守住“打非治违”这条高压线;②要始终牵住重大事故隐患这个“牛鼻子”;③要全力打好体系机制优化建设攻坚战;④要切实用好“强监管”和“严执法”这把利剑;⑤要认真制作本质安全提升年这把尺子。1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3 条:(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3)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① 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② 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③ 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② 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③ 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① 在平均坡度大于 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②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 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14)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15)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尾矿库区雷同。) ① 制定一个复工复产方案、② 签订一份安全生产责任书、③ 组织一次安全培训、④ 开展一次复工复产安全检查、⑤ 搞好一次安全确认。①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到位、② 安全责任要到位、③ 安全投入要到位、④ 安全管理要到位、⑤ 应急救援要到位。① 违章决策、② 违章指挥、③ 违章作业、④ 违反劳动纪律。16、目前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① 关闭退出一批、② 整合重组一批(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2 个矿山距离较近、同一矿体、以山脊为界的必须整合)、③ 升级履行一批。1、铁路安全距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1)第 27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 12 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2)第 34 条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5外各 1000 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3)第 35 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200 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2、电力设施安全距离,根据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2022 年 10 月 8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第二次修改)。(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①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 千伏为 5 米;35-110 千伏为 10 米;220 千伏为 15 米;500 千伏为 20 米。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1 千伏以下为 1.0 米;1-10 千伏为 1.5 米;25 千伏为 3.0 米;110 千伏为 4.0 米;220 千伏为 5.0 米;500千伏为 8.5 米。③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35-110 千伏,水平距离为 3.5 米,垂直距离为 4.0 米;220 千伏,水平距离为 4.0 米,垂直距离为 4.5 米;500 千伏,水平距离为 7.0 米,垂直距离为 7.0 米。① 10-35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110-220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400米;500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500 米。②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200 米;5 万千6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30 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500 米;火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3、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安全距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11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日起施行。(1)第 11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2)第 14 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3)第 17 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50 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4)第 18 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5)第 19 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6)第 20 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3000 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2000 米;8(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第 21 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大、中型矿山(即年生产规模 50 万吨以上)爆破安全距离和相邻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适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 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的有关规定。(露天深孔爆破爆破安全距离根据具体设计确定,①破碎大块矿岩(二次破碎):400 米;②浅眼爆破:200 米,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米;③浅眼药壶爆破:300 米;④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 米;⑤峒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300 米;⑥各种设备的避炮距离:正前方为 100 米,侧面 70 米,背面为 50 米。)根据第 39 号令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 号)的规定。拟划定的矿区范围须与周边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第 39 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周边 300 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6.1.1 条,主变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1.5 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根据《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4.2.2 条,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严禁布置在矿山爆破危险区范围内。其中矿山如采用爆破方式开采,需满足以上所有距离的要求。如采用机械方式开采,需满足铁路安全距离 1000 米,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安全距离 100 米,相邻矿山安全距离 300 米的要求。1、非煤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2、矿山机电负责人要严把机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关,每季度要对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3、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5、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标明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条件。6、矿山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7、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在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监察局湖南局。9、矿山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即安全生产班前会、岗位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10、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制定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公示牌、安全管理人员公示牌,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公示,接受监督。12、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全面排查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凡纳入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设施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律不得入井使用。13、矿山从业人员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可以安排上岗作业。14、无作业、无贯穿风流采场、独头,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15、露天矿山应选派专人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停止采剥作业。16、露天矿山设置安全平台,以保证最终边帮的稳定性和下部水平的安全,其宽度一般为台阶高度的三分之一。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18、对露天矿山开采的规定,正确的是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19、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 倍。20、露天矿山边界上2m 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 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21、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 3 倍的距离,且不小于 50m。22、露天矿山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23、排土场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得大于 5km/h。24、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25、露天矿山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26、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27、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制度。每 5 年至少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29、露天矿山的生产系统一般可以划分为地面生产系统、采场生产系统及排土场生产系统等三大部分。30、对有运输道路、布置设备和设施的边坡,必须确保边坡稳定。31、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32、露天矿山要坚持分层分台阶、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33、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34、根据《湖南省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非煤矿山 10 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六严禁、三严格”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重大问题隐患报属地应急部门,建立重大问题隐患台账。35、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36、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当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8、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 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39、设备检查就是对工作性能进行检查,必须对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零部件磨损情况进行检查。4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43、在采石场,冰雪和多雨季节等道路较滑时,运输车辆应有防滑措施,如果防滑效果好,不可以拖挂其他车辆。44、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45、动火期间距离 30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46、在动火点 10 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47、沿铁中线 25 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烽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4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离不应少于 5 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49、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级别按照同时作业人数或危及人数划分:10人以上的为重大风险、3 人以上至 10 人以下较大风险、1 人以上至 3 人以下一般风险、1 人以下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