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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范围,需重新报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发布时间:2024-06-05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范围,需重新报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温馨提示

为集中回复近期平台内留言,故发此文以便统一回复,主要是关于煤矿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答复。

其中:

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范围内容近年来未调整,政策内容为沿用,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范围内容引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1月16日发布的最新通知”,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矿安〔2023〕147号)

“是非所以然”应有理有据,不可胡说八道。




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





煤矿项目重大变更范围(沿用)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一)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和矿井瓦斯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二)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矿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五)露天煤矿最终帮坡角、开采工艺、初始拉沟位置及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变化的。

其他方面发生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及变更资料向省能源局报备(变更函)。

说明

内容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非煤矿山重大变更(引自最新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的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建设、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1月14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一)开采范围、 顺序、设计规模

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发生变化,或上行开采和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改变,或者不同采区之间开采顺序发生改变,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提升运输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通风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水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井筒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4.竖井和斜井形式的主要安全出口由一段提升改为多段接力提升。

(四)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井井筒数量减少或井筒断面变小。

2.主要通风机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总通风量减少。

(五)排水系统

1.一段排水与接力排水的方式发生变化。

2.主要排水设备规格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变小。

(六)废石场

1.废石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废石场堆置高度变高。

3.废石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边坡角变陡。

(七)地表截、排洪系统

地表塌陷区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变小。

(八)其他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开拓运输方式发生改变;

2.露天采场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土场场址发生改变;

4.截、排洪系统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开拓系统

公路、铁路、胶带等开拓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露天采场

1.最终边坡角变陡。

2.截、排洪系统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四)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置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边坡角变陡。

(五)截、排洪系统

露天采场或排土场地表截、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变小。

(六)其他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尾矿库

(一)总库容或总坝高

基建期总库容或总坝高发生变化。

(二)筑坝及排放方式

1.湿式尾矿库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一次建坝四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湿式尾矿库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四类尾矿排放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干式尾矿库库前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放筑坝法、一次建坝五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尾矿物化特性或尾矿量

1.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物化特性发生以下变化,并引起尾矿堆积、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的:

(1)上游式尾矿坝或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粒度变细;

(2)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筑坝尾矿粒度变细;

(3)上游式尾矿坝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高;

(4)膏体堆存尾矿的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化。

2.干式尾矿库堆存尾矿含水率变大,无法按设计要求筑坝和排矿作业,或引起尾矿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3.入库尾矿量变大。

(四)尾矿坝

1.初期坝或一次建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坝址发生改变;

(2)坝型发生改变;

(3)坝高发生改变;

(4)坝体坡比变陡;

(5)筑坝材料发生改变。

2.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变陡。

3.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变大。

4.坝体防渗或者排渗型式、布置发生改变,并引起防渗、排渗效果变差。

5.干式尾矿库堆存推进方向改变、压实度变小、台阶高度变高及台阶坡比变陡。

(五)防洪排水系统

1.防洪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导致防洪排水系统的泄洪能力或建(构)筑物强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统型式发生改变;

(2)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改变;

(3)防洪排水系统结构发生改变;

(4)防洪排水系统尺寸发生改变;

(5)防洪排水系统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2.排水构筑物终止使用时的封堵位置或封堵体结构发生改变。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尾矿库运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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