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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 为煤矿监察监管戴好“法制安全帽”访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袁庆国

发布时间:2024-04-30

良法善治 为煤矿监察监管戴好“法制安全帽”访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袁庆国


         良法善治 为煤矿监察监管戴好“法制安全帽” ——访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袁庆国 文/本刊记者 陈梦瑶 朱丽晶 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 这对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促进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 要意义。” 纵观煤矿监察体系 “三位一体”演变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 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近 二十载的从业经历,让袁庆国对煤 矿监察体系“三位一体”的演变颇 有感触。 “在 1999 年,国务院决定成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并实行垂直 管理 ;至 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以 国办发〔2004〕79 号印发《关于完 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煤矿 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治国须有重器,善治须用良法”,《煤矿安全生产条 例》的实施为健全中国特色煤矿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夯基垒石、立柱架梁,掀开了矿山安全法治建 设的新篇章。 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袁庆国 特 别 关 注 14 易安网 www.esafety.cn Spotlight 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使‘国 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清晰 ; 2005 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 申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 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至 2016 年底《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就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 进行顶层设计,由此拉开了矿山安 全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 袁 庆 国 表 示 :“2020 年 10 月,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 业负责’的安全监察监管体制全面 拓展至矿山各领域,掀开了矿山安 全治理新的历史篇章。《条例》的通 过,正是对近年来改革探索的强有 力的法治回应,更是煤矿安全治理 理念和精神的法治沉淀”。 《条例》筑牢安全发展 “压舱石” 执法监察全国煤矿安全 :治国 重器 良法善治 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诸 多堵点、难点和弊端的产生,也为 避免规定“不够用”的尴尬,袁庆 国认为《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 其时。 他告诉记者,国家监察、地方 监管、企业负责这种“三位一体” 的监督管理方式,既能重点突出企 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又进一步明确 了监管监察部门职责,三者可谓形 成了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条例》规定的“国家监察”定 位于煤矿安全监察和对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监管”是 根据产煤地域确定具体监管主体, 从守土有责的角度确保治理有效 ; “企业负责”是煤矿企业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这是《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 ‘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重大制度 创新成果展现,在煤矿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 要作用。” 国家层面设立了专门的监察部 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包 括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 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 关法律法规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 山安全监管工作等,袁庆国认为这 体现的正是国家监察为煤矿安全提 供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意义。 “尤其《条例》将‘国家安全监 察’单列一类,又进一步明确了国 家监察的职责和地位,加强其在煤 矿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我认为这有 助于提高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和独立 性”,袁庆国说。 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刀刃 向内”之措 为实现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的格局,地方与企业需环环相扣配 合国家监察。 袁庆国告诉记者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因为他们承担了煤矿安全的监管责 任。通过各地设立的煤矿监管部门, 制定本地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开展 煤矿安全检查和督促企业履行安全 义务等工作,展现的正是各地方政 府对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和安全 生产的指导意义,也是贯彻执行政 策在地方的实践。” 今年 2 月 4 日,应急管理部党 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 黄锦生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针对记者提出的“《条例》在加强监 管执法工作上有哪些具体规定”也 进行了回答 :“《条例》规定,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 当责令立即排除……同时规定,对 地方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不履行职 责,不及时查处辖区内重大隐患和 违法行为,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煤矿进行生产、瞒报和谎报事 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通过‘刀刃向内’的 措施,着力解决监管执法‘宽、松、 软、虚’的问题,切实提高煤矿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 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 力水平。”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小智治事, 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煤矿企业作为煤矿生产的主体, 承担最直接的安全责任。《条例》融 合吸收了《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 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煤矿安 全生产管理的最新实践,严格规范 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袁庆国表示,企业必须建立健 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 全设施设备,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 培训,确保煤矿作业安全。 Spotlight 特 别 关 注 2024.5 劳动保护 15 由于近些年煤炭价格处于高位 运行,“现实中,部分企业以追求高 收益为首,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重大灾害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 面‘走形式’‘走过场’,但《条例》 的出台规避了这些问题,完善了多 元共治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条例》第二章就煤矿企业的主体责 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突出强调了煤 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章也严格设定了相关主体 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煤矿企业及 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尤其是 强化行政处罚的“双罚制度”(既处 罚企业,又处罚企业相关责任人), 袁庆国认为这种提高犯罪成本的手 段切实打压了那些不考虑安全生产 只顾牟利的企业。 依托“法”的约束,国家制定 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 法规,凭借地方监管体系的执行, 促使企业遵守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因此,《条例》恰到好处地展现出“治 国之重器——良法利于善治”的风 采与典范。 “这种监督管理方式之所以能够 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的‘压舱石’,是因为它提 升了监管的全面性与深度,形成了 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企业的完 整监管链条,确保了安全生产的责 任和措施的层层传递和落实。《条 例》的出台与实施也必将会更完善 地为织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体系,构建多元共治监管格局提 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也反映出《条 例》构建了中国特色煤矿安全法治 框架。” 集中精力办大事 比肩信息化智能水平 袁庆国还谈到了我国煤矿安全 监察体制与国外相比的优势与仍需 进步的空间。 首先,中国的煤矿安全监察监 管体制在顶层设计上较为完善,形 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管链条。此 外,中国在煤矿安全技术和装备方 面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为煤矿安全 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袁庆国认为,与国外相比,这 是我国监察体制的制胜武器。“我们 从上到下‘一盘棋’的‘三位一体’ 监察监管体制恰是‘集中精力办大 事’的最好体现。” “当然我们还有很多进步的空 间”,袁庆国谈到了在煤矿安全监管 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方面,我国 还有可挖掘的上升空间。鉴于此, 袁庆国认为,可以通过加强煤矿安 全监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 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信息化智能化助力煤矿安全监察 实现蝶变 如今,以袁庆国为主导的研发 团队也在着力于智能化煤矿技术的 研发与应用。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 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更可有效地 为煤矿监察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条例》第一章第十二条明确指 出 :“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 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 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袁庆国团队花了近十年的时间, 研发出一套实现煤矿智能化与煤矿 监察监管相互促进的‘智慧矿山操 作系统’。这个系统率先实现了“实 时监控与数据分析”。袁庆国说:“智 能化建设使得煤矿能够实时监控生 产过程中的各种参数,如瓦斯浓度、 温度、压力等,并通过数据分析技术, 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预测 和预警。这有助于监察监管部门及 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提 高监管效率。” 另外,自动化与远程控制的实 现可以支持智能化的决策。比如, 远程控制技术使监管监察部门在不 进入现场的情况下,可以对煤矿生 产进行远程监控和调度,提高了监 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同时监察监管部门可以借用人 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煤矿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智能分析 和评估,这为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 提供了科学依据。 采访的最后,袁庆国慨叹,“国 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 煤矿安全多年实践探索经验的总结, 此次,我国通过《条例》将这项制 度予以确认和巩固,无疑更有利于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也会一直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 并希望通过推动信息化、智能化手 段的进步,助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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